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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一)关于开展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09月21月 环发[2001]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各清洁生产中心 : 为进一步推动清洁生产工作在我国的深入开展,加强清洁生产审计机构建设,规范清洁生产审计队伍,完善清洁生产管理体制,我局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洁生产审计机构的试点工作。请各部门按照试点工作方案(详见附件一)的要求组织实施,并于2001年10月15日之前将参加试点单位的名单和申报材料报送我局。
附件:1. 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试点工作方案
附件一: 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工作目的 自1993年我国开展清洁生产工作以来,各地在该领域进行不断的探索和努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目前全国已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开展或正在启动清洁生产审计工作,涉及的行业包括化学、轻工、建材、冶金、石化、电力、飞机制造业、医药、采矿、电子、烟草、机械、纺织印染以及交通业等。为进一步推进清洁生产工作在我国的深入开展,加强清洁生产审计机构建设,规范清洁生产审计队伍,完善清洁生产管理体制,我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洁生产审计机构的试点工作。 通过试点,充分调动地方环保部门推行清洁生产的积极性,确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清洁生产的审计制度,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我国的实施。
二、参加试点的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 事业单位或具有独立法人的单位; 2. 各省市已建立的清洁生产中心优先参加试点; 3. 具有清洁生产审计工作经历; 4. 具有5名以上接受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的清洁生产培训的审计人员; 5. 具备完整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三、试点工作程序 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试点工作本着自愿的原则,在全国分地域、分专业、分步骤实施。试点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全面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和有关行业部门配合实施和监督管理,国家清洁生产中心协助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承办试点的具体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试点工作程序如下: 1.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和有关行业部门按照清洁生产审计机构的申报条件,推荐所在区域内的机构自愿参加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试点,并根据申报机构的专业范围,初步审查后,上报国家环保总局申请试点; 2. 受国家环保总局委托,国家清洁生产中心负责对参加试点机构的清洁生产审计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3. 国家环保总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行业部门推荐的机构基础上,确定参加试点的机构名单; 4. 国家公布清洁生产审计机构的验收要求,各试点机构按照要求开展工作; 5. 组织对各试点机构进行验收; 6. 国家环保总局公布验收合格的试点机构名单,并召开试点工作总结会。
四、申请清洁生产审计试点的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1.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行业部门的推荐意见; 2. 试点机构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人员组成、从事清洁生产审计的经历; 3. 试点机构的专业范围的相关材料介绍; 4. 试点机构今后推进清洁生产审计的计划和工作方案。
五、试点机构工作内容 1. 开展相关专业的清洁生产审计工作; 2. 协助国家环保总局拟定有关清洁生产审计工作的配套优惠政策; 3. 根据所申请的专业范围,按照《行业清洁生产审计指南编写大纲》的要求,协助国家环保总局编写该行业清洁生产审计指南; 4. 根据申请的专业范围,按照《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要求编制大纲》的要求,协助国家环保总局编写该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要求。 六、试点工作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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